各处、室、系、部:
根据国务院《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(国发[2000]23号)文件精神,为保证我院公文行文规范、顺畅,提高公文的执行效率,现将部门行文、用印规定如下:
一、发文字号
1、学院办公室 华商职办[ ] 号
2、党委办公室 华商职党[ ] 号
3、教务处 华商职教[ ] 号
4、人事处 华商职人[ ] 号
5、招生就业办 华商职招[ ] 号
6、学生处 华商职学[ ] 号
7、院团委 华商职团[ ] 号
文号从1号起顺延,阿拉伯数字前不加“0”。
二、行文规则
1、凡使用发文字号行文,必须经拟文部门与相关部门及院办会签,经院长或主管院领导签发后,方可行文。
2、各部门除学院办公室外,一般不对外行文(函除外),如确需对外行文,须将文稿(核定稿)交院办审核,报院长(院长不在学院期间报主管院长)审批签发。
3、各部门(含处、室、系、部)可以根据隶属关系和管辖范围行文。如遇不明之处,可向院办咨询解决。
三、用印
1、各部门印章应由专人(或部门领导)管理。
2、用印必须经过部门领导批准。
3、用印时必须登记,内容包括用印人、使用目的、审批人。